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9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坤棋不服原審判決,固依法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之民國103年11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理由,有上訴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10
3年1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3年12月8日合法送達被告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38、39頁),其應於103年12月13日前補正理由狀,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