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8號抗告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耀彬 (即 王良雄 之承受訴訟人)間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黃欣怡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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