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金滿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已開封天九牌參拾貳支、未開封天
九牌參副、骰子陸顆、瓷碗壹個、抽頭金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