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義 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 律師被告乙○○○○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二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份有限公司、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二七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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