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9月14日警羅偵字第09931083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9年9月4日上午1時25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號2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黃燦輝 姦淫,代價新
臺幣2,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燦輝、 楊通興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0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
中華民國99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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