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至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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