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送監執行,於民國93年4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4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11月2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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