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小字第6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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