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小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小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小玉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
3月3日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