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普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柏翔 被告卓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