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葉得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千羽┌──────────────────────────────────────────────┐│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久禾水電材料行 陳順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100年11月10│24,000元│HNA0000000││││良│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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