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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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朱庭韻
葉祥瑞 被告 許志文
許詩育 許翊婷 許詩杰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01年05月0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呂志嵐 」、「 張志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許志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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