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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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7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臺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4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臺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貳點叁肆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對於施用毒品之違法性及可罰性,應有明確而強烈之認識,詎竟不知悛悔,復再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2.3430公克,驗餘淨重2.342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檢驗取樣0.0002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考量沒收物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個,爰一併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4696號被告徐臺聯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大園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臺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月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6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7月、3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101年6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1年8月2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猶未能戒除毒癮,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2年7月11日晚間7、8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村○○00○0號住處內,以將毒品放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2年7月14日凌晨0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2.34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2.3428公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徐臺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代碼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7月29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及檢驗照片7張。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22日航藥鑑字第1026994號毒品鑑定書乙紙。
㈤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2.34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2.342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消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檢察官陳怡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