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聯華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亨通 代理人 沈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仲騏┌──────────────────────────────────────────────────────┐│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建冠企業社 徐春男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100年12月10日│59,700元│HB0三三四三一│││1││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