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雅惠選任辯護人何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34、7893、7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雅惠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游雅惠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8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已於101年8月21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庚字第998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游雅惠既經送監執行,即無逃亡之虞,毋須藉羈押之手段以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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