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五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尹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