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許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寅洲詹閔棋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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