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吳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邑妃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書,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
從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正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