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共貳拾捌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方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在花蓮縣○○鄉○○路○段360之16號處,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共29顆(送驗後剩28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7號卷宗、同署扣押物品清單等案卷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8年2月18日刑鑑字第0980008274號)在卷足憑,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