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被告甲○○現在如仍行蹤不明,需補正被告甲○○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請至所轄警察機關辦理),俾利公示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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