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
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