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56號
原 告 許桂霞
被 告 洪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亦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