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4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為桃園縣
桃園市○○○街75之1號2樓,則被告之日常生活作息之地
點既均在桃園市地區,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
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此外,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條款復未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件
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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