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訴人 吳榮輝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吳天佑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6,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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