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2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四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①六點七八五…」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七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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