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臺南縣永康市農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送達異議人等情,有異議人簽收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但異議人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其異議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參酌前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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