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曹月明 原告 王鴻美 被告 簡朝棟 被告 黃瑞敏 被告 簡松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