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7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婚字第1078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合計為新台幣14,2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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