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曹月明 原告 王鴻美 被告 簡朝棟 被告 黃瑞敏 被告 簡松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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