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38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3號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2月10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9年7月9日法矯字第0999026844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7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517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0年1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如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