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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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劉○○○年籍詳.被告0000-0000.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0000-0000D(下簡稱被告)係一精神分裂異常之病患,需接受專業醫師之治療,病情方不致更惡化,且被告於就醫期間,亦由聲請人一路陪同監督,應無逃亡之虞,及湮滅、偽證、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家中經濟完全仰賴被告1人,懇請准予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被告之母親,亦即直系血親,此有戶籍謄本
1紙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係得為輔佐人之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其自得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合先敘明。又本案被告因涉嫌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數月內,即
4次為前揭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衡諸比例原則,認本案顯有羈押之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前情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被告係家中經濟收入來源乙情,尚與被告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無關;另被告罹有精神性疾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被告即已陳明在卷,本院亦於押票內載明,看守所就此部分本即會特別注意,應無惡化之虞。綜上所述,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