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53號、99年度執更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千元,於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4千元,於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13684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巷○○弄○○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函覆前往拘提被拘人未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該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以上均為影本),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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