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保險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高榮彬 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保險更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