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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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附表壹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壹所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並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壹所示之各類商品(商標種類、商標權人、專用期限、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表壹所示)。詎乙○○竟基於營利之意圖,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玲 」女子,以每只手錶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皮包每件一千元、皮夾每件五百元、皮帶每條三百元、大衣每件一千元、毛衣每件六百元、筆每支二百元、鞋子每雙一千元、鑰匙圈每個一百元不等之代價,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品(意圖以每只手錶一千五百元、皮包每件一千八百元、皮夾每件八百元、皮帶每條五百元、大衣每件一千五百元、毛衣每件一千元、筆每支五百元、鞋子每雙一千五百元、鑰匙圈每個二百元不等之代價出售),於未及售出之際,即於同年二月十五日,經警在臺中市○○路○○○號四樓之三查獲,並扣得如附表貳所示仿冒商品四百二十五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㈡告訴代理人丙○○、甲○○於警詢之指訴。㈢商標之註冊資料、產品鑑定意見書、照片及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可佐。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公訴人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罪,惟按刑事法上販賣罪之成立,只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即已完成,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五三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被告既以營利之目的販入附表二之仿冒商品,縱未及賣出,亦應構成販賣罪,是被告所為應係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公訴人就此部分似有誤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一、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八十八年五月十六││八五二四五三││衣服│日至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十一年三月一日││五五三一三七│CHANEL│皮夾、手提箱袋│至一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七十年三月一日至││一五00二四││皮包、皮夾│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義大利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六十六年九月一日││九一五三九│GUCCI│手提箱袋、皮夾│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六十八年五月十六││一一五二二七│同上│鞋、靴│日至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服飾用皮帶、皮│七十年七月一日至││一五四七八一│同上│革製成之帶│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九月一日││0000000│同上│鐘錶及其組件│至一00年六月三│││││十日│├────────┼────────┼───────┼────────┤││││七十年八月一日至││一五六八一五│同上│衣服│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年三月一日││0000000│同上│金屬製鑰匙環│至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三月一日││0000000││金屬製鑰匙環│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七十一年十二月一││一九八二六0││手提袋、皮夾│日至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三、英商布拜耳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九十二年七月一日││0000000│BURBERRY│手提包、皮夾│至二0二年六日三│││││十日│├────────┼────────┼───────┼────────┤│││各種套裝、夾克│六十四年四月一日││七四八一六│同上│、外衣、短褲、│至一0四年二日二││││襯衫│十八日│├────────┼────────┼───────┼────────┤│││皮包、皮夾、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九0五九三0││提包│日至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九月十六││九0六一九二│同上│衣服、毛衣│日至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休閒衫、褲子、│九十年九月一日至││九五八六二九││衣服、針織衣服│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四、德國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九十一年八月一日││0000000││皮夾│至一00年三日三│││││十一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八九六二七三│MONTBLANC│服飾用皮帶│至九十九年六日三│││││十日│├────────┼────────┼───────┼────────┤││││五十九年七月一日││四一五六三││筆、鋼筆│至九十九年六日三│││││十日│├────────┼────────┼───────┼────────┤││││九十二年二月十六││00000000││金屬製鑰匙圈│日至一0二年一月││││套│十五日│└────────┴────────┴───────┴────────┘
五、普瑞得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寬鬆上衣、套頭│八十八年九月十六││八六八四八五││衣、外套、夾克│日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八十二年五月一日││五九六五七四│同上│手提包、皮夾│至一0二年四月三│││││三日│└────────┴────────┴───────┴────────┘
六、卡地亞國際公司(荷蘭)┌────────┬────────┬───────┬────────┐│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六十二年二月一日││六二四六0│CARTIER│錶│至一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七、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國)┌────────┬────────┬───────┬────────┐│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十日│├────────┼────────┼───────┼────────┤│││衣服及內衣、長│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二七二一二││圍巾、領巾、領│六日至九十七年三││││帶│月十五日│││││十日│├────────┼────────┼───────┼────────┤│││皮包、皮夾、行│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八九六一三六││行箱、手提箱、│至九十九年六月三││││旅行袋│十日│├────────┼────────┼───────┼────────┤│││書包、手提箱袋│八十二年八月十日││六0三0五八││、旅行箱袋、皮│至一00年二月二││││夾│十八日│├────────┼────────┼───────┼────────┤││││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三一八五一│LOUISVUITTON│衣服│六日至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八、瑞士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五十八年一月一日││三三六二六││錶及其組件│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瑞士崑崙錶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七十年一月一日至││一四六四三三││錶│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義大利普魯嘉里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八十三年三月十六││六三七四九二││鐘錶及其零組件│日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十一、瑞士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七十八年十一月六││四六七0五0││鐘錶及其零組件│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十二、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圖樣│專用商品│告訴人被授權期間│├────────┼────────┼───────┼────────┤│││真皮及人造皮之│六十八年十一月十││一二三八八一││服飾用皮帶│六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十九年九月一日││一三九三四八││鑰匙圈│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八八六一0八││提包、皮夾│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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