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837號

原告 高邱麗蘭

被告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琇瑩

訴訟代理人 朱宜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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