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慕容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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