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
奚淑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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