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