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