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2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黃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2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7年12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 記 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
台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9月1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
期應自帳款入帳日起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計算之
利息。被告另於92年8月1日與原告訂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
17點5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分60期攤還本息,並併入信用卡
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但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前揭信用卡循環
利率計算利息。詎被告迄至97年8月17日止,於原告之消費
款192,608元、通信貸款39,835元,另已到期之利息19,001
元、違約金2,053元,合計253,497元,迄未按期給付,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上開款項及其中本金232,443元
部分自民國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點7計算之利息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墊款契約及簡易通信貸款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信用卡帳款、借款及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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