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保險簡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8日下午2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9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事故證明書、行照、駕照
、車損照片、估價單、發票、保險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