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