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惟查原告嗣為訴之追加,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35,7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14,75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22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
213,53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