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王亭皓
      藍昌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8
月31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亭皓、藍昌隆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23日17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屬實,且互核相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