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400號
原 告 張美君
被 告 蔡艾琳
訴訟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05,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100年8月
31日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1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此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之,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蔡長龍係夫妻,渠等與原告及
訴外人 林國勝 夫婦係鄰居。被告因機車停放細故對原告及林
國勝夫婦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9年8月9日
22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樓梯間,
以腳踹林國勝所有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前
方斜板掉漆並產生刮痕,原告發覺上開機車遭毀損後,即與
林國勝一同至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門口找原告
理論,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
意,向原告恫稱:「你知道你現在懷孕吧,你要小心一點。
」等語,而以此加害身體安全之事恐嚇原告,令原告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情形下
,公然向原告比中指,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伊係外籍配偶,中
文造詣淺薄,雖然有對原告說「你知道你現在懷孕了吧,你
要小心點」,但本意僅在提醒原告不要胡亂生氣致影響胎氣
,是一時好意,並無恐嚇之惡意,又公然向原告比中指並無
侮辱之意,充其量僅能顯示被告當時在生氣,自無恐嚇及侮
辱之犯意,被告應無侵權行為可言。又被告因一時衝動並無
傷害原告身體,原告竟要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顯然過
高等語。
四、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於99年8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
巷○號5樓門口向原告恫稱:「你知道你現在懷孕吧,你要小
心一點。」等語,並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情形下,公
然向原告比中指之事實不爭執,且被告所為上開行為,涉犯
刑法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二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5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聲請簡易判決,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861號刑事判決判
處被告「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
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加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一日。」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
判決各1件附卷可稽。且觀兩造當時因事發生口角,被告不
至於會好意提醒懷孕之原告注意身體;另對人比中指含有侮
辱他人意,此已為眾所周知,甚至為國際共通認定之不雅舉
動,被告雖為外籍新娘,仍難推諉不知,是被告所辯上情,
非可採信。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9年
8月9日對原告所為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行為,已侵害
原告之自由及名譽,足以造成原告精神上相當之痛苦,原告
自得依前開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本院審酌原告為二專畢業,現任職於和穎電線電纜公司,為
行政人員,月薪24,000元,無不動產,被告為大學畢業,無
工作,無不動產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因被
告侵權行為所造成之精神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00,000元,容屬過高,應核減為2
0,000元,較為允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
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併依職確定由被告負擔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