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黃彥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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