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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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О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