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四號
上訴人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四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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