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祈福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八二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祈福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