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香草雅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創翰興業有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弄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4391號)
(一)緣債務人香草雅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創翰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9日及96年1月10日邀同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29日起至98年6月2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1月10日起至99年1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期間因債務人邀同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申請將原期限三年展延變更為五年,經聲請人同意並簽訂增補約據(詳證二)。以上並書立同額借據貳紙。有關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借據一般條款之第四、五條約定。
(二)債務人香草雅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創翰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0及2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等清償,以維債權,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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